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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霆案简谈医疗职务犯罪

作者: 黄河 日期:2017/08/10

从金霆案简谈医疗职务犯罪


小案说法:沧海之一粟

自2009年5月至2016年,被告人金霆身为被告单位福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的负责人,在福州康诚贸易有限公司、福州源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福州迈凯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福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销售医疗器械及耗材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相关人员贿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67.85万元,金霆将其中的48.85万元存入福州市第一医院检验科的科内账,用于单位集体活动、发福利等;将剩余的19万元存到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其个人及家庭开支,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现已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医疗事业得到进一步发展,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社会风气、监督力度等因素的影响,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经常处于高发态势,且利用职务便利收取回扣的情况比比皆是,尤其是基层医院中涉及医疗器械采购和药品等环节要案突出,频繁出现的医疗职务犯罪不仅败坏了医疗卫生领域的风气,还破坏了原有的执业环境,如果不及时加以预防和监督处理,势必会造成更大的危害甚至形成难以拔除的毒瘤。

类罪规范:例举一二

面对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如此猖獗形势,必须在立法上予以严厉打击,我国现行立法对医疗职务犯罪的规制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九)》和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医疗职务犯罪因其作案手段的隐蔽性等原因而属于职务犯罪领域的重点打击领域。

首先,2016年《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以往单纯计赃论罪论罚的具体数额的基本模式,而代之以“数额+情节”或者说“数额或情节”的模式,将情节较重与数额较大并列,将情节严重与数额巨大并列,将情节特别严重与数额特别巨大并列,同时规定情节和数额标准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具备其中之一即可。这样对贪污受贿罪具体认定的规范十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司法执法人员的规范操作,从而可以进一步有力打击各种形式的贪污贿赂犯罪。

当然,即便是在医疗领域其实最高发的犯罪仍是贿赂犯罪。受贿罪,是医疗领域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类型,也是一种行为方式较多的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修正案、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受贿行为方式的标准划分,受贿罪的类型主要包括:索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犯罪;收受贿赂,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要求为他人实现利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仍然成立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商业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斡旋受贿;事后受贿以及特定人员的斡旋受贿;等等多种类型。当然,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最常见的类型就是受贿罪和单位受贿罪等。

其次,2008年11月20日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商业贿赂意见》)明确了几种特定职业身份人员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情形,其中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本条特别强调了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环节中利用职权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罪,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构成受贿罪的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仅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实践中,医疗机构业务科室的科长、主任虽然不参与药品或者仪器采购活动的管理与决策,但是其通常利用科室管理的职权与地位接触医药代表收受财物谋取私利,这样以权谋私的现象就会屡禁不止,所以根据现行立法,只要其符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构成要件,就应以受贿罪论处。

综上,关于医疗领域职务犯罪已有的部分法律规定,不难发现在医疗领域的各个环节的利益链条上,现行立法已经作了一定的规制,但是要想有效打击医疗腐败行为则必须要相关执法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


建议和对策:强化硬件,升级软件

医疗领域职务犯罪频发与相关义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有关,更离不开管理制度不完善、医疗行业监管不力等深层原因,要想有效遏制医疗职务犯罪,必须找到症结所在,并能够及时对症下药,方可能将犯罪遏制在萌芽状态之下。

首先,必须加强医疗行业的制度机制建设,加大对医疗设备采购、药品采购等环节的监督力度,保证所有涉及财务流转的环节都在阳光程序下运行。

其次,切实加大医疗领域职务犯罪的办案力度,做到“打虎”不忘“拍蝇”,要知道多产的小官小贪现象聚集起来可能比巨贪毒害性更甚。因此,不仅是职务犯罪的侦查部门,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也要加强自身的监管力度,在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环节时,应该及时将信息共享给职务犯罪办案部门进而形成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犯罪办案程序的衔接机制。

最后,提高医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医院可以定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讲座,使相关医务人员切实意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从而在思想源头上根除可能存在的隐患。

廉洁自律,才能永有“保护伞”;防微杜渐,才能永立“安全巢”。因一时贪念,图眼前利益而成为阶下囚,当属不值,唯愿金霆案能为行走在“河边”的诸君敲响一记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