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男子盗窃汽车得手 小狗挡道被抓获

作者: 日期:2017/01/15

  俗话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廖王军平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专门想着一些“来钱快”的事情。最终却因为触犯法律获领重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廖王军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赔失主蒋正文损失款40732元。

  2012年5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王军窜到全州县环保局宿舍大院内,贼眼瞄准了蒋正文停放在院内的五菱荣光牌微型车,被告人廖王军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坏该车车门锁、发动机,然后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40732元人民币。

  自认为找到了“来钱快”路子的被告人廖王军暗自为自己的娴熟技术高兴着。2011年11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王军又窜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建设银行宿舍大院内,再次通过用撬坏车门锁、发动机的方式,盗走肖小明停在该院内的一辆长城牌微型皮卡车。经鉴定,该车价值82931元。

  被告人廖王军作案后驾驶盗来的车辆正春风得意,却被前方的一条小狗挡住去路,小狗见前方有车过来,硬是不让路,被告人一气之下驾驶盗来的车辆直冲过去将小狗撞死,听得狗叫的主人出来见此情境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将被告人廖王军抓获归案。

  上述两辆被盗走的车辆只追缴到一辆江铃牌微型皮卡车,另一车辆未能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王军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作前述判决。